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8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歐陽宇莉 債 務 人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冠霖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8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1,277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 1,738,000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3 新臺幣 3,280,000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25% 004 新臺幣 820,000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8%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1,277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 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738,000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 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3,280,000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 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820,000元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李冠霖 自民國111年 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