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3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瑞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王瑞堯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王瑞堯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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