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務人
鴻展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樺
債務人
葉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零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三零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六一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