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05號
- 債權人
- 鴻輝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鴻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竣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離職證明書,債務人係任職於鴻輝電器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未依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扣押薪資所致,債務人顯非受雇於債權人鴻輝冷氣工程有限公司,而債權人與第三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何以代鴻輝電器有限公司簽署還款協議,期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債權人僅以二公司負責人均係蕭鴻鵬為由,而未提出相關釋明,難認其債權是否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