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04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即已遷移至桃園市○○區○○路 000號,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 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