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殷民即貝拉精品櫥飾企業社、蔡佳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洪靖婷 債 務 人 林殷民即貝拉精品櫥飾企業社 債 務 人 蔡佳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