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嵩信
- 原告呂瑜甄
- 被告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冠綸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林上智、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85號 債 權 人 呂瑜甄 債 務 人 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 債 務 人 冠綸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信 債 務 人 林上智 一、債務人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冠綸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林上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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