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邱信義即大榮華港式燒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張思涵 債 務 人 邱信義即大榮華港式燒臘 游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邱信義即大榮華港式燒臘、游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邱信義即大榮華港式燒臘、游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邱信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