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兆杰靜電科技有限公司、施能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兆杰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能傑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零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