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10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8月29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