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何素慧、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徐志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12號 債 權 人 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慧 債 務 人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