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黃瓊玫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53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瑋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瓊玫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肆佰陸拾陸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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