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1號
- 債權人
- 日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穎
- 債務人
- 貝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岑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0,838元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514,763元 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