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日崚有限公司、李啓穎、貝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岑僑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1號 債 權 人 日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穎 債 務 人 貝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0,838元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514,763元 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