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原告蕭慶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24號 債 權 人 蕭慶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德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沈忠聖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沈忠聖有於支票背面為背書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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