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高健哲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健哲陳婉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哲 債 務 人 高健哲 債 務 人 陳婉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高健哲、陳婉苓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5日簽立授信往 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為110年5月7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證二),利率為年利率3.435%(按中華郵政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15%計算,目前中華郵 政二年期之非大額定儲存款機動利率為年利率1.2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之情事(證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債 務全部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3,777,965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