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仁德、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勝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勝暉 人 一、債務人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萬零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勝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