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迦勒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張博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迦勒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債 務 人 張博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一)捌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肆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參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玖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