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蔡培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培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貳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柒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