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源慧有限公司、陳昱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8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信助 債 務 人 源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債 務 人 陳昱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依債權人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215%加碼1.0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