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邱信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69號 債 權 人 邱信璋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債務人為(1)優質幼犬寵物坊(原名:南雅寵物坊,現負責人為吳欣諭)或者是(2)鄭丞軒(即 民國111年10月14日補正狀所載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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