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2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31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秉鈺
- 債務人
- 傅景宏即順鑫車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