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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債權人
蘇恩世
債務人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禮政
債務人
何禮政
債務人
陳榮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所請求之票號0000000號支票背面有債務人何禮政、陳榮輝背書之釋明證據(支票背面影本)。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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