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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2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債權人
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順發
債權人
正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順發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四季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四季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分別對同一債務人為請求,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並分別列出各債權人之請求聲明,另應補正債務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債權人已於111年12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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