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張瑋庭
債務人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997元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3.855%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8%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997元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 08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 09月27日止 按年息3.855%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1年 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98%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8%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