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張瑋庭 債 務 人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997元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3.855%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8%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997元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 08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 09月27日止 按年息3.855%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1年 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98%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8%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