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林宏軒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御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佳儀 債 務 人 御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宏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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