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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債權人
建億溫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秉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因相對人業經裁定解散,有無選任清算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以明,債權人已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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