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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

債權人
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法定代理人
蘇芳儀律師
債務人
寶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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