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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呂瑞銓即長聖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3號 債 權 人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士豪 債 務 人 呂瑞銓即長聖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瑞銓即長聖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查有數人同 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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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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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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