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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債權人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林建中即林建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林建中即林建中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臺中○○○○○○○○○,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債務人戶籍設於臺中○○○○○○○○○,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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