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慶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慶宏 人 債 務 人 林信 債 務 人 黃美滿 一、債務人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慶宏、林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慶宏、黃美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萬零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