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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4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44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務人
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
債務人
黃國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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