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高志誠、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鐘秀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821號 債 權 人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債 務 人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