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0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37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朝順
人
一、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朝順給付之。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朝順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