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慶宏、林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12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債 務 人 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宏 債 務 人 邱慶宏 債 務 人 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