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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20號

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務人
樺晟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法定代理人
陳振遠
法定代理人
陳家禎
法定代理人
張高昇
債務人
吳櫻桃兼吳天賜之繼承人
債務人
吳鳳英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債務人
吳秋榮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債務人
吳秋峰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債務人
吳註誠即吳天賜之繼承人
債務人
張玉桃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景富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綉芳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家鳳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連桔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政鍠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旭男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樹根即陳光明之繼承人
債務人
陳華榮即陳光明之繼承人
債務人
陳輝榮即陳光明之繼承人
債務人
劉陳鑾英即陳光明之繼承人
債務人
陳忠煌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李文豐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李東懋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債務人
陳李淑珍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鳳英、吳秋榮、吳秋峰、吳註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天賜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張玉桃、陳景富、陳綉芳、陳家鳳、陳連桔、陳政鍠、陳旭男、陳樹根、陳華榮、陳輝榮、劉陳鑾英、陳忠煌、李文豐、李東懋、陳李淑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光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樺晟紙器有限公司、吳櫻桃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柒仟零貳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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