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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6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77號

債權人
張芊芳
債務人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710,000元,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明細表及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等資料,惟四紙支票合計為709,000元,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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