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080號

債權人
羅秉竤
債務人
頑美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玲即劉育伶
債務人
劉沛玲即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

一、債務人頑美精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一、債務人劉沛玲即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