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樺樹有限公司、鄭淞秦、合盟科技有限公司、李柏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77號 債 權 人 樺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淞秦 債 務 人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捌萬柒仟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