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57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71號
- 債 權 人
- 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傑
- 債 務 人
- 力剛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壹佰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拾陸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