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謝孟勳即佳生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 務 人 謝孟勳即佳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按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人格,依法尚非權利義務主體,其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查本件債權人所列之債務人「謝孟勳即佳生工程行」為一獨資商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獨資商號並無法人格,其因營業所生債務,應由該商號之負責人謝孟勳個人負擔,故本件應以謝孟勳個人為債務人,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謝孟勳與佳生工程行連帶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00,000元 自111年7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年息 2.405%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 2.53%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3.53% 2 100,000元 自111年7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年息 2.405%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 2.53%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3.53% 違約金: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00,000元 自111年8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2.40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按年息2.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112年2月27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2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二十計算 2 100,000元 自111年8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2.40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按年息2.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112年2月27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2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