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8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務人
謝孟勳即佳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按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人格,依法尚非權利義務主體,其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查本件債權人所列之債務人「謝孟勳即佳生工程行」為一獨資商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獨資商號並無法人格,其因營業所生債務,應由該商號之負責人謝孟勳個人負擔,故本件應以謝孟勳個人為債務人,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謝孟勳與佳生工程行連帶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違約金: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00,000元 自111年7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年息 2.405%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 2.53%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3.53% 2 100,000元 自111年7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年息 2.405%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 2.53%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3.53%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00,000元 自111年8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2.40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按年息2.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112年2月27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2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二十計算 2 100,000元 自111年8月31日起 至111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2.40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 至111年11月23日止 按年息2.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1月24日起 至112年2月27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十計算   自112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3%百分之二十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