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52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于萬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式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于萬宇發支付命令,由於債務人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其訴訟文書應向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始生效力,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于萬宇戶籍設於新北○○○○○○○○,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