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錦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債 務 人 林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參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