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欣昱企業有限公司、黃靖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55號 債 權 人 欣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珍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珍珍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12年1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112年1月12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