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吳俊徹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俊徹、林嘉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張志邦 債 務 人 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徹 債 務 人 吳俊徹 債 務 人 林嘉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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