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陳莉婷即哈電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1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陳建達 債 務 人 陳莉婷即哈電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肆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肆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商號所為之法律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商號及其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經核,哈電屋係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故本件當事人欄僅列「陳莉婷即哈電屋」,併予敘明。至債權人以債務人陳莉婷、哈電屋未依約攤還上開(三)、(四)筆借款本息為由,聲請債務人陳莉婷、哈電屋連帶清償借款,依上開規定,本件就獨資商號「哈電屋」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