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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2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92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僅列債務人一人,聲請狀卻記載請求連帶責任,應係誤載,遑論依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裁判意旨,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蓋用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私章,縱未載有法定代理人字樣,依社會一般觀念,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理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定代理人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是本件就請求連帶責任乙節,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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