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繼鳴、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430號 債 權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債 務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捌拾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