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黃晴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非訟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邱子媛 債 務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債 務 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債 務 人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牧甫 廖耀焜 一、債務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參仟參佰元,及其中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捌萬陸仟壹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