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亞奇頭里日式餐廳、林鈺超、余佩珈、鄭家展、温傑宇、陳牧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亞奇頭里日式餐廳 法定代理人 林鈺超 法定代理人 余佩珈 法定代理人 鄭家展 法定代理人 温傑宇 法定代理人 陳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9,4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