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胡愷
- 債務人
- 水果營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參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